【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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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五条 第一、二款、第四十二条

  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八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对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3、《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经营活和违规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15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157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共第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3、《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倾倒垃圾、渣土、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料堆扬尘污染规定、单位存放煤炭未采取防燃措施、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企业和事业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违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一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后,不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质量保修书及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37条、38条、40条、42条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2、《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四十条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或原始记录不依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等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3号令)第二十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7号令)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3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对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或燃气工程完工验收后,建筑设计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对不按国家相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或材料、配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擅自移动公用燃气设施或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处罚

  对用不符规定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违规充装燃气和燃气钢瓶存放场所不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规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因管理不善极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2、《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一

  《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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