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龙华观澜某工程“2·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2月19日凌晨3时许,龙华区观澜街道某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XXX万元。
经调查认定,龙华观澜某工程“2·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中建某局(深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住所:深圳市某区;持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施工总承包单位二:中建某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成立日期:1981年4月8日;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住所:长沙市某区;持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等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 监理单位:上海某工程咨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某;成立日期:1997年6月6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住所:崇明区某路;持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
5. 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深圳市某基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聂某某;成立日期:2021年9月24日;注册资本:4,001万(元);住所:深圳市某区;持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6. 基坑支护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成立日期:2015年11月4日;注册资本:1,002万(元);住所:佛山市某区;持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7. 涉事工程废料回收单位:广东某商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成立日期:2018年7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东莞市某街道。
8. 涉事吊装作业实施单位: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成立日期:2011年4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深圳市某区。
1. 余某伟,湖北荆门人,身份证号:420800XXXXXXXXXXXX,吊装工人,经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钝性暴力(如高坠)致全身多器官、组织损伤(尤其开放性颅脑损伤)引发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 余某飞,男,湖北荆门人,身份证号:420822XXXXXXXXXXXX,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吊车司机、现场负责人。
3. 熊某某,男,江西抚州人,身份证号码:362522XXXXXXXXXXXX,广东某商贸公司驻涉事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4. 廖某某,男,深圳人,身份证号:430621XXXXXXXXXXXX,深圳市某基础工程公司驻涉事工程负责人。
1.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某局(深圳)公司与中建某局公司联合体于2022年1月与建筑设计企业龙华区建筑工务署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其中中建某局(深圳)公司为联合体主体单位,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中建某局(深圳)公司进场后将涉事工程的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深圳市某基础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建某局(深圳)公司组建了涉事工程项目部,任命了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编制了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2月1日,对项目各分包公司下达了年后复工复产安排,定于2月20日-25日开展复工复产准备工作。
2. 监理单位上海某工程咨询公司于2020年8月与建筑设计企业区建筑工务署签订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成立了监理项目部,编制了安全监理方案等文件,对涉事项目进行监理。2024年2月5日签发项目春节假期暂停令,自2月5日起暂停涉事工程现场所有施工,至事发时未签发复工令。
3. 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深圳市某基础工程公司将涉事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支撑梁、腰梁切割拆除和清理工作劳务分包给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约定由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回收支撑梁内的钢筋和格构柱材料作为实施工程的成本和利润。深圳市某基础工程企业成立了项目管理机构,编制了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但其管理存在对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4. 劳务分包单位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广东某商贸公司签订建渣(废料)回收合同,约定由广东某商贸公司负责支撑梁切割之后产生的建渣场外运输和回收处理工作(包括场外运输所需机械、机具),并由广东某商贸公司回收支撑梁内的钢筋和格构柱材料作为成本和利润。广东某建筑工程企业成立了项目管理机构,编制了拆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但其管理存在以下问题:违反了项目春节假期停工令的要求组织并且开展涉事吊运作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广东某商贸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5. 废料回收单位广东某商贸公司指派了熊某某作为涉事项目负责人,编制了安全管理制度,向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租赁了吊车、拖车及随车人员开展吊运作业。但其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组织晚间作业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吊运单位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涉事汽车吊机进行了定期检验,对吊车司机余某飞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委托余某飞作为负责人跟进此次项目开展,但其管理存在以下问题:未与承租单位广东某商贸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龙华区建筑工务署自涉事项目开工以来对项目现场进行了82次安全检查,下发隐患整改单38份,发现隐患89条,并对89条隐患整改回复做复核,做到安全闭环管理;委托第三方安全机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29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485处,现场已按要求及时完成485处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并将整改回复上传区建筑工务署工程管理平台系统备查;组织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召开78次安全生产会议;对参建单位开展季度履约评价,其中监理单位9次、实施工程单位7次,针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均给予相应的履约扣分处理。
2.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自涉事项目开工以来累计对该项目进行了46次监督抽查,检查内容及发现的隐患均在现场口头通知相关单位完善整改或下发相关文书,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责令整改文书49份、省动态记分共计9份,开展涉及起重机隐患的监督抽查3次,对发现的问题均进行了闭环整改。
2024年2月18日,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广东某商贸公司尽快清理事发位置的支撑梁碎块等废料,广东某商贸公司安排熊某某处理。当日,熊某某经人介绍联系到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余某飞,双方口头达成约定后,余某飞驾驶吊车与余某伟前往涉事工程工地进行吊运作业;19日凌晨3时许,余某飞移动吊车至事发位置,并将配重块从平板车上吊运至吊车中部,余某伟爬上配重块松开绑住配重块的钢丝绳,余某飞在余某伟未离开配重块的情况下操作吊车拉动钢丝绳上升,钢丝绳上升过程中勾住配重块顶部连接杆受力弹动,击中余某伟使其从配重块顶部跌落受伤。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观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均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事故发生后,广东某商贸公司与死者余某伟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广东某商贸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xxx万元。
1. 余某伟违反吊装技术规范,在吊车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被受力弹动的钢丝绳击中坠落。
2. 余某飞未等余某伟离开配重块即拉动钢丝绳上升,钢丝绳上升过程中勾住配重块顶部连接杆,受力弹动击中余某伟致其坠落。
1. 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违反了项目春节假期停工令的要求组织并且开展涉事吊运作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风险隐患;对广东某商贸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2. 广东某商贸公司组织夜间作业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未与承租单位广东某商贸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深圳市某基础工程公司对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5. 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现场负责人余某飞未及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广东某商贸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某擅自组织夜间作业且未及时上报;未核验入场作业人员资质;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违反了项目春节假期停工令的要求组织并且开展涉事吊运作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广东某商贸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做行政处罚。
2. 广东某商贸公司组织夜间作业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做行政处罚。
3. 深圳某装卸运输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做行政处罚。
4. 深圳市某基础工程公司对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廖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1. 余某伟在吊车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被受力弹动的钢丝绳击中坠落。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18项的要求,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 余某飞未及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规在吊臂下有人时进行吊运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熊某某擅自组织夜间作业且未及时上报;未核验入场作业人员资质;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实施工程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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