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活动的通知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k8凯发国际入口    发布时间:2024-07-21

  各县(市、区)建设局,东阳市执法局,市区各管道燃气企业,市区各相关的单位(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省委深改办、省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城〔2019〕46号)和我局《关于精简和规范全市用水用气报装业务流程的通知》要求,为规范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加强工程收费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活动是指管输天然气已覆盖或规划范围内工业公司、公福、餐饮等非居民用户有用气需求,并向供气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后,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新建、扩建、改建燃气配套管线及设施设备做设计、施工、检测(防雷、特检等)、验收等有关活动的总称。

  用气单位有权选择设计、施工公司进行非居民用户红线内燃气工程建设,也可委托供气企业代为建设。但参与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相近资质证书,对涉及压力管道安装的还应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设计、安装许可证。对在我市有业务活动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名单公布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供参考。鼓励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非居民燃气工程建设活动,促进市场竞争,供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建设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1.明确用气报装流程。供气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和我局《关于精简和规范全市用水用气报装业务流程的通知》要求开展非居民用户用气报装服务。供气企业收到用气单位通过线上或者窗口提出的用气报装申请后,应在1小时内即办完成受理,并告知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程序(附件1),在双方约定日期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勘查;因红线内燃气设施不到位未具备通气条件的,报装流程暂停,由用气单位完成红线内燃气工程、供气单位完成红线外燃气工程;当红线内外燃气工程验收后具备通气条件时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报装流程继续,供气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表施工并置换通气,同时通过政务服务网确认报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通气条件的,供气企业应当场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2.明确责任义务。用气单位对如何开展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活动有知情权,供气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的流程、应当遵守的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执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对燃气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予以明确,保障权责公平对等。供用气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抢险责任。

  3.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用气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用气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全过程事项,鼓励供气企业做好施工现场质量指导服务。建设单位在工程方案设计时应对接供气公司进行碰接点位确认;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要求进行特定种类设备检验和防雷检测;工程竣工后组织设计、施工、供气企业进行验收,填写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2),并由各方主体签字确认;根据供用气双方约定的运行维护和抢险责任,如需供气企业运维及抢险的,用气单位应提供整套竣工验收资料(附件3)交由供气企业保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设计、施工或验收环节出现供用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当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确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按合同法进行处理。

  4.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委托给供气企业代建的,供用气双方签订《燃气工程委托建设合同》,合同应附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列明设备材料、安装、设计、检测和管理费等组价内容。供气企业受委托代理燃气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全过程事项,并对工程质量负责,代为组织验收时应通知用气单位参加,各方主体在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供气企业不得凭借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气单位接受其服务。

  1.提供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服务的设计、施工公司或供气企业,可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材料费等费用,收费范围不得向建筑区划红线外延伸。具体费用由双方根据用气需求产品配置及材料成本等因素,平等协商确定,各方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用气单位对工程决算价有疑义的,可委托进行审计,实行多退少补,审计服务费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2.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委托给供气企业代建的,供气企业不可以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工程建设服务费、材料费之外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费用,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工程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另外的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设施设备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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